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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遵循原则 1.4 现状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 3 预测预报及森林火情报告程序 3.1 预测预报 3.2 森林火灾报告程序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基本响应程序 4.3 指挥与协调 4.4 新闻报道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济 5.3 火案查处 5.4 工作总结 5.5 表彰奖励和惩处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2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9.3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统计表
9.4 流程图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体系,切实提高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宝安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法律政策制定本预案。
1.3 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1.4 现状
我区林地面积1.59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24万公顷,生物防火林带87条(长度144.53公里,面积219.64公顷)。
易发森林火灾的地区:羊台山脉(含羊台山森林公园)、凤凰山脉(含凤凰山森林公园)、新安街道尖岗山(附近有气库)、福永街道虎背山、沙井街道牛过路(附近有气库)、松岗街道塘下涌、石岩街道机荷高速两旁、观澜街道樟坑径和樟阁、大浪街道机荷高速两旁。
易发生森林火灾的重点交界地区:阿婆髻山(西乡、沙井、石岩街道与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交界处)、羊台山脉(石岩、大浪街道与南山区交界处)、罗田林场(松岗街道与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东莞市交界处)、白尾石山、野鸡山(民治街道与福田区、南山区、罗湖区交界处)、白鸽湖社区垃圾场(观澜街道与龙岗区平湖街道交界处)。
易发生森林火灾时期:每年9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是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秋冬季节雨水较少,风高物燥,易引发森林火灾。
引发森林火灾的其他因素:随着我区森林保护政策的日益完善,生态公益林和各类公园的建设,林地内可燃物大量增加,容易引起森林火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参加登山和野外活动的人员大幅度增加,人为森林火灾隐患增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宝安区的森林火警和一般森林火灾的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按《深圳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1.5.1 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并同时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
1.5.2 森林火警处置原则上由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有下列情况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协调:
(1)火场跨区、街道的;
(2)威胁居民区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
(3)需要区支援扑救的。
1.5.3 一般森林火灾处置原则上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助。有下列情况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属区与区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
(3)造成1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巨大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1.5.4 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区、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助。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是森林防火专业应急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掌握火情动态,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农林渔业局。
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开展本辖区森林火灾处置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
总 指 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农林渔业局局长、区武装部分管负责同志、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
成员单位:区农林渔业局、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武装部、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新闻办、各街道办事处。
2.2.2 区属相关部门职责
区农林渔业局:执行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工作部署;提出并研究审定森林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救灾队伍做好处置工作;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查处火灾起因,协助维护火场治安秩序;评估灾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拟定事故调查报告并报相关单位;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统筹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武装部:组织协调和指挥区森林消防大队及相关街道民兵应急分队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负责与驻宝安部队联系请求支援;协助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森林火灾扑救训练工作。
区城管局:积极做好管辖范围内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并协助区农林渔业局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区公安分局: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行为,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要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宝安交警大队要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制等应急保障措施。
区卫生局: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有关人员伤亡时,组织救护人员赶赴火场,并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区民政局: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区交通局: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输快速、顺畅。
区财政局:及时拨付发生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资金和慰问奖励资金。
区新闻办: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灾情发布等新闻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群众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市民应急能力。
2.2.3 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设立
发生森林火警时,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扑火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扑火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应靠前指挥,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山火,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 预测预报及森林火情报告程序
3.1 预测预报
3.1.1 森林火灾等级
特大森林火灾(Ⅰ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用红色表示;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用橙色表示;
一般森林火灾(Ⅲ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用黄色表示;
森林火警(Ⅳ级):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用蓝色表示。
3.1.2 信息监测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始终保持联系,充分利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卫星监测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地面巡逻、瞭望塔监测等手段,进行火情监视,及时发现火点。
3.1.3 预测与预警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全市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火险警告信号提出预警建议,第一级要求注意森林防火,第二级要求防止森林火灾,第三、四级要求严禁林区用火。
3.2 森林火灾报告程序
森林火灾实行逐级上报原则。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森林火 警(灾)应立即向所在地森林防火值班室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森林火灾等级逐级上报。具体报告程序如下:
森林火警报告程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火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发生森林火警所在地森林防火机构实施应急扑救,并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开展扑救工作,必要时直接参与指挥扑救;同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分管领导、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口头报告火情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一般森林火灾报告程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火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火灾所在地森林防火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扑救;同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20分钟内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分管领导、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口头报告火情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程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火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火灾所在地森林防火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先期处置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0分钟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分管领导、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口头报告火情基本情况,并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置一般森林火灾;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森林火警;社区工作站负责配合火情收集、森林防火宣传等工作。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扑火注意事项
4.2.1.1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情发展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地形、天气和火场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2.1.2 现场指挥员应安排扑火人员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
4.2.1.3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可以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其他街道森林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增援,必要时商请驻宝安部队、公安消防大队或其他扑火力量增援。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孕妇、中小学生参与。
4.2.2 基本程序
4.2.2.1 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接到森林火警事件的报告后,应启动以事发地社区工作站、公安消防及街道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
4.2.2.2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综合起火地点、时间、原因及火场范围、天气形势、扑救组织等情况,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4.2.2.3 根据火场态势需要增加扑火力量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街道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物资实施跨辖区增援。各街道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跨街道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调出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区公安分局调动消防大队、区武装部调动民兵应急分队或驻宝安部队增援。
4.2.3 扩大应急
因本区森林火灾扑救能力不足以控制火灾蔓延,需要市支援时,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商请深圳警备区和驻深部队增援或跨区调动森林消防队员增援。
4.3 指挥与协调
根据森林火灾处置需要,经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授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启动《宝安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12个基本应急组织的若干个,及时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4.4 新闻报道
4.4.1 深圳市森林火灾新闻报道原则上由市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组把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方可报道。
4.4.2 对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现场采访必须由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局统一组织,新闻稿件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发布。
4.4.3 森林火灾对外报道,由市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外联络组确定。
4.5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解除本预案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明火扑灭后,由街道成立善后处理组,留守足够人员继续密切关注火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对卫星云图反映的热点像素初步评估火场面积,及时上报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成林蓄积量、幼林株数、物资消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情况。
对灾民的疏散、抢救、安置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区和街道民政部门负责。
5.2 社会救济
区民政局和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组织好社会救助工作,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红十字会、义工联、慈善会等社会团体协助做好救济工作。
5.3 火案查处
区森林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调查报告提交给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指挥中心。
5.4 工作总结
各成员单位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狠抓落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情况报告。
5.5 表彰奖励和惩处
根据调查报告,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区监察部门对处置森林火灾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及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应及时运送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区、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时的扑火物资供应。全区现有森林防火物资仓库和物资储备情况见附件7、附件8。
6.4 应急队伍保障
扑火力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由区、街道森林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和区公安消防大队为第一梯队;武警部队为第二梯队;经过训练的扑火力量为第三梯队。各级政府要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扑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保证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相应的应急机制及保障措施。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的单位,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药物资,保证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受伤的人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制定发生森林火灾时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同时配备足够的后备力量,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随时增加警力,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6.8 经费保障
6.8.1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6.8.2 区、街道财政部门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宣传和动员,使“保护森林、注意防火”成为全社会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做到群防群治。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区民政部门要开放救助管理站,事故发生地街道要开放紧急避险点提供避难场所。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大力宣传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用山火典型案例引导和教育群众;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和以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旅游区,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加强对入山人员的防火宣传;加强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教育,深入基层种养户进行宣传,真正使森林防火知识家喻户晓,人人自觉遵守。
7.2 培训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开展1-2次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演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森林消防队员、民兵应急分队要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
7.3 演习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习。森林防火任务较重的街道也要按各自的预案进行演习,提高各级森林消防队伍的实战技能,掌握一整套适合本地区扑救山火的方法,增强扑火救灾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在实施过程中,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8.2 解释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28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宝安区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9 附录
9.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1.1 请示启动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格式文本(附件1)
9.1.2 森林火灾报告格式(附件2)
9.1.3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新闻稿格式文本(附件3)
9.1.4 请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通告的格式文本(附件4)
9.2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9.2.1 各街道森林防火值班室联系方式(附件5)
9.2.2 森林防火专家成员表(附件6)
9.2.3 宝安区森林消防队伍信息统计表(附件7)
9.3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统计表
9.3.1 宝安区森林防火物资仓库信息统计表(附件8)
9.3.2 宝安区森林防火物资仓库主要物资储备统计表(附件9)
9.4 流程图
9.4.1 森林火警(灾)报告程序图(附件10)
9.4.2 宝安区森林火警(灾)处置流程图(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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