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遵循原则
1.4 动物疫情现状
1.5 适用范围
2 重大动物疫病种类及疫情分级
2.1 重大动物疫病种类
2.2 动物疫情分级
2.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2.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2.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2.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
3.3 成员单位职责
4 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疫情报告形式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5.3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5.4 响应终止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安全保障
6.6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7.2 奖励
7.3 责任
7.4 灾害补偿
8 附则
8.1 解释机构
8.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宝安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遵循原则
遵循“早、快、严、小”原则,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做到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 动物疫情现状
宝安区主要畜禽种类有:猪、鸡、鸽、奶牛、犬等。可能发生的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猪瘟、新城疫、牛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犬类狂犬病等。
需重点防范的地点:三鸟批发市场、屠宰场、畜禽饲养场、畜禽散养户、农贸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
影响动物疫情发生的因素分析:
(1)宝安区本地畜禽饲养场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到位,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机率较小;但是一些畜禽散养户动物防疫措施落实不够到位,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存在漏洞,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较大。
(2)宝安区消费的大部分畜禽及其产品来自全国各地,同时又处在香港输入国内畜禽及其产品的主要通道位置,畜禽及其产品调动频繁,外地疫情传入风险极大。
(3)宝安区林地和西部沿海红树林是许多候鸟迁徙的必经之地,给本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宝安区的一般、较大动物疫情的处置;重、特大动物疫情按《深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2 重大动物疫病种类及疫情分级
2.1 重大动物疫病种类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狂犬病及其它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2.2 动物疫情分级
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性质、危害程度、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人员感染情况和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四级:
2.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呈现暴发性流行,传播速度迅速,波及本区及本区以外行政区域的;
(2)疯牛病、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扩散蔓延的;
(3)农业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呈现暴发性流行,但仍未超出本区行政区域的;
(2)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情呈现暴发性流行,波及本区及本区以外行政区域的;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区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的;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本区及本区以外行政区域的,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呈现局部地区性流行的;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情呈现暴发性流行,但仍未超出本区行政区域的;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但仍未超出本区行政区域的;
(4)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5)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呈现零星发生并未造成流行的;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的;
(3)区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街道落实本预案,并督促实施。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渔业局,承办日常工作和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授权的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机构,协助处置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
指挥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农林渔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农林渔业局、应急指挥中心、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贸工局、工商分局、交通局、公安分局、城管局、环保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闻办和各街道办事处。
3.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林渔业局:负责制定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规划和预防措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防疫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工作;负责疫情处理和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
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统筹动物疫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制订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方案;负责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对感染动物疫病人员的治疗工作。
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宝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协助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供港畜禽疫情的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贸工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市场供应监测,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督促超市、屠宰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区工商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督促市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负责督促运输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区新闻办:提出新闻处置意见,协调上级部门开展动物疫情发布等新闻处置工作,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
区环保局、城管局、发改局等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4 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公布
4.1 监测
区农林渔业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针对不同动物疫情的特点,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4.2 预警
区农林渔业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4.3.1 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初步诊断结果、生产和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联系方式等。
4.3.2 疫情报告时限和程序
4.3.2.1 一般、较大动物疫情报告时限和程序
4.3.2.1.1 在宝安辖区内畜禽饲养场内,或流通、屠宰加工等环节较大量的畜禽发生疫情按以下程序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动物异常发病或死亡时,应当立即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派人协助进行诊断。经法定有资格的机构确认诊断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当立即口头报告区农林渔业局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区农林渔业局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农林渔业局、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区分管领导、区应急指挥中心口头报告疫情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经确诊,发生的疫情为人畜共患病时,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及时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发生的疫情为外贸中转仓或出口注册饲养场疫情时,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宝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报。在未经法定有资格的机构确认为疑似动物疫情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疑似动物疫情名义上报,更不得越级上报。
4.3.2.1.2 在流通、屠宰加工等环节发生零星的动物疫情,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处理,并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月报的形式逐级上报。
4.3.2.2 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动物异常发病或死亡时,仍按Ⅲ、Ⅳ级疫情的程序,经法定有资格的机构确认诊断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区农林渔业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市农林渔业局、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区分管领导、区应急指挥中心口头报告疫情基本情况,并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经确诊,发生的疫情为人畜共患病时,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应及时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发生的疫情为外贸中转仓或出口注册饲养场疫情时,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宝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报。在未经法定有资格的机构确认为疑似动物疫情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疑似动物疫情名义上报,更不得越级上报。
4.3.3 疫情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4疫情公布
重大动物疫情发布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各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处置重、特大突发动物疫情;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处置一般、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处置突发动物疫情;社区工作站负责配合动物疫情监测、动物防疫宣传等工作。
5.2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5.2.1 一般、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林渔业局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区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5.2.2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根据一般、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负责组织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点、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负责组织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5.2.3 区农林渔业局负责报请区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
5.2.4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是一般、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辖区各方面力量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疫区采取的封锁、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动和其他应急处理措施。
5.3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5.3.1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林渔业局报告市农林渔业局,由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相关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处置工作。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组织全区各方面力量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先期处置。
5.3.2 未波及本区以外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由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负责组织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点、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负责组织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开展群防群控。区农林渔业局负责报请区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
5.3.3 波及本区以外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及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由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直接处置,市农林渔业局负责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
5.3.4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辖区各方面力量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市、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疫区采取的封锁、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动和其他应急处理措施。
5.4 响应终止
疫区按照要求完成疫情的扑灭工作后,根据不同种类动物疫病的解封条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农林渔业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解除封锁并宣布疫情解除,响应终止。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各街道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林渔业、卫生、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区农林渔业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伍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2 物资保障
建立区、街道两级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物、防护物品、器械、交通和通信工具等。区级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街道储备库的日常管理由街道动植物防疫检疫站负责。
6.3 资金保障
区、街道财政部门每年要将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有足够的资金用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费用。
6.4 技术保障
建立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加强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实验室建设,完善和提高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手段。
6.5 安全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疫情封锁区的巡逻警戒,对妨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各街道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与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林渔业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农林渔业局。
7.2 奖励
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表彰。
7.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8 附则
8.1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28日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宝安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宝安区突发动物疫情上报程序图
2.宝安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统计表
3.宝安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