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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农业、绿化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决定对2008-2009年度区农业、绿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宝安区2008-2009年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资金项目(文件编号:宝农通〔2008〕27号、宝农通〔2008〕59号、宝农通〔2008〕61号、宝农通〔2009〕24号、宝农通〔2009〕49号)。
(二)宝安区2008-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文件编号:宝农通〔2008〕28号、宝农通〔2008〕60号、宝农通〔2009〕25号、宝农通〔2009〕50号)。
(三)宝安区2008-2009年绿化专项经费项目中的其他绿化工作补助项目(文件编号:宝农通〔2008〕31号、宝农通〔2008〕62号、宝农通〔2009〕34号、宝农通〔2009〕51号)。
二、检查内容
(一)项目执行情况。
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下达的项目内容相符。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专款专用、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2.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详细的财务专项档案,资金结算出入依据是否清晰规范。
3.是否存在挪用资金、虚立项目骗取资金;是否存在贪污、私分、挥霍资金的行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转移它用等行为。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行为。
(三)项目完成情况。
1.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
2.对已经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组织绩效自评。
三、自查及检查步骤
(一)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填报有关表格,要求如下:
1. 未完工项目请填报《宝安区农林专项资金项目检查表》(一式三份);已完工项目请填报《宝安区农林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一式三份)。资金使用单位意见一栏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名。要求在4月20日前完成。
2.项目单位将填好的《宝安区农林专项资金项目检查表》或《宝安区农林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一式三份报送至项目所在街道农林水务科(办)。要求在4月20日前完成。
3.区属农业企业或局直属单位填报的《宝安区农林专项资金项目检查表》或《宝安区农林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直接报区农林渔业局办公室。要求在4月20日前完成。
(二)各街道农林水务科(办)对街道所属社区居委会和街道所属单位的项目进行检查,填写检查意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于4月30日前报区农林渔业局办公室。
(三)区农林渔业局成立5个检查组(人员组成及分工见附表3)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组须填写检查意见,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于5月10日前报区农林渔业局办公室。
四、有关说明
(一)请项目单位认真、如实填报《宝安区农林专项资金项目检查表》或《宝安区农林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在资金使用单位意见一栏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名。
(二)本次检查将作为今后安排农林专项资金项目的参考,对项目完成情况好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项目资金。
(三)没有按申报用途使用农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向区农林渔业局提交整改计划,并立即进行整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农业、绿化项目资金必须在资金到位后1年内投入使用。今后,凡资金到位后1年内仍没有按计划投入使用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资金。
(五)今后安排的农业、绿化专项资金到位后1年内,必须向区农林渔业局相关业务科室报送《宝安区农林专项资金项目检查表》或《宝安区农林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不按规定报送的,停止农业、绿化项目资金的扶持。
附件:1.宝安区农林专项资金项目检查表
2.宝安区农林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
3.农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人员组成及任务分工安排表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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